風電:2014-2015年政策統計2015-07-10
回顧2014年,中國風電政策看點頗豐。我國政府仍將風電發展作為能源革命、能源結構調整和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環,加以大力支持。陸上電價進行了調整,海上電價順利出臺,陸上和海上風電的核準工作也有序進行。雖然2013年棄風限電有所緩解,但國家主管部門仍在2014年出臺多項舉措力圖進一步減少棄風限電,同時開始實施風電整機及關鍵零部件型式認證,建立全國風電設備質量信息監測評價體系。
戰略與計劃
在核準計劃或建設方案方面,2014年我國相關主管部門主要發布了三個更受關注的文件。
第一個文件是與核準計劃相關的《關于印發“十二五”第四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其中列出了“十二五”期間第四批風電核準計劃的項目總裝機容量2760萬千瓦。并明確要求電網公司做好這些列入核準計劃的項目的配套電網建設、并網支持性文件辦理、電網接入和消納等工作,從而確保配套電網建設與風電項目建設同步投產和運行。在此批核準的項目中,低風速地區的項目占比明顯較高,棄風限電地區的項目占比更低。而在此之前,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加強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取消了納入“十二五”第一批核準計劃管理的30個項目,共計174.35萬千瓦。原因是這些項目雖然已列入“十二五”第一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但并未完成核準工作。
與上述兩個文件有所不同的是,《關于印發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方案(2014-2016)的通知》主要涉及了我國海上風電項目的建設計劃。該“方案”涉及天津、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八個省市,共44個項目,總裝機容量為1053萬千瓦。與之前8月份全國海上風電促進會上公布的“草案”相比,增加了26萬千瓦容量。同時規定,列入此方案的項目,相當于列入了核準計劃,因此需在有效期內核準。同時該方案還強調,為規范海上風電設備市場秩序,開發企業選用的海上風電機組須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認證,未通過認證的設備不能參加投標。
對于風電發展的工作計劃和未來戰略,2014年的不少政府文件、研究報告都有涉及,其中三個文件最受矚目。
2014年新年始伊,針對當年的能源工作,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印發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與就地消納結合,穩步推進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確定2014年的新增風電裝機目標為18GW。要求制訂、完善并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全額保障性收購等管理辦法,逐步降低風電成本,力爭2020年前實現與火電平價。優化風電開發布局,加快中東部和南方地區風能資源開發。有序推進9個大型風電基地及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合理確定風電消納范圍,緩解棄風棄電問題。穩步發展海上風電。
3月24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的《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對能源領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方案”確定了4個方面13項重點任務。其中2個方面與風電發展有直接關系:其一是要求通過加大向重點區域送電規模、推進油品質量升級、增加天然氣供應、安全高效推進核電建設以及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大幅提高清潔能源供應能力,為能源結構調整提供保障。其二是從長遠出發,加快轉變能源發展方式,重點推動煤炭高效清潔轉化、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推廣分布式供能方式和加快儲能技術研發應用,實現能源行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有幾點涉及到了風電。在推行區域差別化能源政策方面,要求大力優化東部地區能源結構,鼓勵發展有競爭力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優化能源結構方面,要求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降低煤炭消費比重,推動能源結構持續優化。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提出的發展計劃與國家能源局在《關于印發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內容基本相同。
以上三個文件在涉及到風電的條款中,基本上都使用了“積極發展”或“大力發展”等字眼,但在《關于印發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到2020年“風電與煤電上網電價相當”,仍不免引起廣泛爭議。有專家認為這樣的目標對風電發展并非利好,意味著國家或將壓縮風電上網電價。并且該目標也可能較難實現,因為電價下降的必要前提是技術進步或成本下降,風電技術在短期內很難大幅度的進步,而設備成本的壓縮已經相當困難,工程、人工成本仍在不斷上升。何況如果將環境污染、工人傷亡、地形改變、交通運輸成本及煤電補貼等完全成本進行測算對比后,目前的風電電價并不高,其完全成本與煤電相比差不多,甚至還低。
從2014年的一些政策和報告中可以發現,國家對于風電乃至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目標和發展期望較高,對于風電產業發展基本有利,這在國家能源局于1月8日發布的《關于公布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產業園區)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于8月20日公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也有直接體現。《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部分省、區、市新增鼓勵類產業涉及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產業。《關于公布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產業園區)名單(第一批)的通知》所附的名單中,則確定了包括北京市昌平區等81個城市和8個產業園區為第一批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產業園區。
管理與規范
為了促進風電產業的有序健康發展,主管部門在2014年出臺了一系列規范風電市場、風電開發的管理通知。其中,國家能源局于7月29日發布的《關于加強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和9月5日發布的《關于規范風電設備市場秩序有關要求的通知》分別對風電項目開發建設和風電設備市場提出了要求。
《關于加強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主要涉及了五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有三個方面的內容涉及到了風電消納問題,國家主管部門對于該問題的關注可見一斑。這三個方面主要包括:
其一,電網企業要根據風電發展規劃和風電項目前期安排認真開展風電消納市場評估,周密論證電網接入系統技術方案,加強和項目建設單位的溝通銜接,為風電開發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其二,電網企業應根據年度實施方案,認真做好風電場項目接入以及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工作,及時完成各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專題評審,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將風電送出工程投資列入當年或次年年度投資計劃,及時開工建設,確保與風電項目同步投產。國家能源局對項目接入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公布結果。其三,堅持把風電運行狀況作為風電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對市場消納能力充足,不存在棄風限電情況的省(區、市),原則上不限制新建項目規模;對局部地區存在棄風限電情況的省(區、市),應限制新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并避免新建項目在棄風限電地區的布局;對于棄風限電情況較為嚴重的省(區、市),原則上不安排新建項目規模。鼓勵建設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
此外,該文件還對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的其他細節工作做了要求:列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風電項目應有不少于一個完整年的測風資料,測風數據有效完整率不低于90%,并應落實土地使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建設條件。國家能源局匯總形成風電年度實施方案,并于年初公布。列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風電項目作為享受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的依據。統籌推進重點項目和示范項目。積極支持風電供暖項目。
《關于規范風電設備市場秩序有關要求的通知》對出質保問題進行了要求:通過統一質量保證期驗收的技術規范、建立質量保證期驗收和爭議解決機制、強化出質保驗收信息公開,來規范風電設備質量驗收工作。該通知也對招標工作進行了規范性要求:嚴禁地方政府干預招投標工作、建立規范透明的風電設備市場、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來構建公平、公正、開放的招標采購市場。同時,通知還談到通過建立全國風電設備質量信息監測評價體系、加強風電設備質量問題分析、加強風電市場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管工作來加強風電設備市場的信息披露和監管。
此外,“通知”使用了較大的篇幅,對加強檢測認證確保風電設備質量提出了三點要求,并明確指出接入電網的風電機組及關鍵零部件必須經過型式認證:一是實施風電設備型式認證。接入公共電網(含分布式項目)的新建風力發電項目所采用的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須進行型式認證。2015年7月1日起實施。二是強化型式認證結果的信用。風電開發企業進行設備采購招標時,應明確要求采用通過型式認證的產品。通過認證的風電設備,任何企業應采用相應的結果,不得要求重復檢測。三是加強檢測認證能力建設。
除對風電設備認證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外,2014年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下達2014年第一批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及其附件里,共羅列了627項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其中涉及風電產業的有38項,分為風電工程建設、方法、產品和管理4類標準。
并網與消納
在風電的并網與消納工作上,除《關于加強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在三個方面有所涉及外,國家能源局于4月14日出臺了更有針對性的《關于做好2014年風電并網消納工作的通知》,總結了2013年我國風電并網和消納取得了積極成效,嚴重的棄風限電得到了有效緩解,內蒙古、吉林、甘肅酒泉等棄風嚴重地區的限電比例有下降,全國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同比增長180小時左右,其風量同比下降50億千瓦時。
該通知以附件形式將2013年度各省(區、市)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進行了公布,同時還對2014年的風電并網和消納工作提出了要求:充分認識風電消納的重要性、著力保障重點地區的風電消納、加強風電基地配套送出通道建設、大力推動分散風能資源的開發建設、優化風電并網運行和調度管理、做好風電并網服務。
在上述文件發布之前,國家能源局為了規范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系統工作,確保新建電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提供保障,曾于2月28日發布了《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對自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之日起,電網企業組織研究并出具書面答復的期限進行了規定,其中,對風電站電源項目的該期限規定為不超過30個工作日。另外還規定,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接網協議,相互配合,確保電源電網同步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造成投產時間遲于接網協議約定時間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向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關于風電消納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月18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的指導意見》中也有所涉及。第十一條中提到年度發電計劃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第十四條提到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高效、低排放燃煤機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機組發電。第十五條則要求送受電應貫徹國家能源戰略規劃,充分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第十七條要求電網企業應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上網的并網措施。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滿足并網運行的標準和要求,加強資源預測,保障運行平穩。第二十條要求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峰。第三十三條則指出,電力供需形勢緩和時,在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對燃煤機組生產運行進行優化組合,有序調停部分機組,提高發電負荷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雖然我國政策以大力支持風電并網與消納,且對風電并網與消納的安全要求是正確且必要的,但因需要“確保電網安全穩定”,容易成為風電并網政策消極執行的托辭。而對加強資源預測的要求,也在執行時造成不同程度的解讀,從而使一些地區的發電企業增加了成本。此外,也有專家認為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峰的規定,似乎難以體現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或優先并網的初衷,使本應受補貼的可再生能源增加了更多負擔。
表1 2014年我國政府發布的風電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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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與扶持
剛進入2015年,有企業已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發布的《關于適當調整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宣告此次風電電價調整塵埃落定。該通知文號為“發改價格[2014]3008號”,發文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該通知同9月所發布征求意見稿中的設想方案有較大調整,下調幅度有所減小。電價政策方面,將I類、II類和III類資源區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2分,IV類風區維持不變。同時該規定適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準,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陸上風電項目,從而被理解為新電價政策為2015年以前的核準項目留出了約一年時間的窗口期。
新的電價政策發布伊始,《風能》通過中國風能協會微信對該政策進行了解讀,在價格下調后,一部分項目凈資產收益率將低于銀行基準利率,從而不再具有投資價值。而山西、安徽等一部分風能資源較好、項目存量較大的IV類資源區,由于電價未下調,將迎來發展機遇。此外,此項政策的推出,在時間節點上也可能引發搶裝潮,但由于IV類資源區電價并未調整,而被核準的I、II、III類資源區項目占比不大,且越來越少,使該項政策的影響范圍有所降低。
2014年的電價政策看點頗豐,除了陸上風電電價調整外,2014年6月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對海上風電上網電價進行了規定與區分,潮間帶風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75元,近海風電項目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85元。同時,該通知明確適用時間是2017年以前,并不含2017年投運的海上風電項目。
在海上風電電價公布后,有專家通過測算認為,此次海上風電電價標準略低,只有資源情況好、施工難度低、管理水平高的項目能夠盈利。因此,地方政府如果能夠給予資金扶持,會對海上風電開發起到較大的促進作用。
在全國海上風電電價公布前,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共同發布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規定對于上海市的風電項目,根據實際上網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獎勵時間是連續5年。獎勵標準為陸上風電每千瓦時0.1元,海上風電每千瓦時0.2元。同時,該扶持辦法也有兩項限制,其一是只針對2013年至2015年投產發電的項目,其二是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雖然上海市范圍內的資源稟賦一般,可供風電開發的土地也并不是特別豐富,但作為較有力度的地方性扶持政策,畢竟不只是說說而已,而是邁開了扎實的一步。
一直以來,很多人看到風電獲得了補貼資金,但實際情況是其補貼資金規模遠遠小于煤電。對于本身利潤并不高,且作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風電而言,電價政策的影響極大,其穩定與否對于產業發展非常重要。雖然風電在發展戰略上得到了國家及法律的大力支持,但棄風限電等問題依然存在,有部門或企業仍然“說一套、做一套”,并未真正去支持風電發展,反而利用一些技術、標準、安全等理由限制風電。因此,如何使各方真正心甘情愿、腳踏實地的支持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或是未來仍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2015年風電政策
2015年5月1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風電年度開發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風電年度開發方案是指根據全國風電發展規劃要求,按年度編制的滾動實施方案。全國年度開發方案包括各省(區、市)年度建設規模、布局、運行指標和有關管理要求。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根據本省(區、市)風電發展規劃和全國年度開發方案的要求編制,包括項目清單、預計項目核準時間、預計項目投產時間、風電運行指標和對本地電網企業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區輸送的大型風電基地開發方案由我局會同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明確風電基地建設總規模、年度規模、風電占外送電量的比例和運行調度要求后,由各省(區、市)按年度落實具體項目建設單位后,納入本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
在本省(區、市)范圍內就地消納的風電項目,由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自行選擇項目,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并納入年度開發方案。鼓勵各省(區、市)開展以市場化手段配置風能資源的試點工作。
分散式風電由各省(區、市)自行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建設,納入年度開發方案,
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按有關管理規定享受電價補貼。
財政部印發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年4月2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文件;
(二)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下達;
(三)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國務院:大力發展風電 積極發展水電 安全發展核電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就《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重點工作提出部門分工,以下是能源部分節選:
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變革。大力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積極發展水電,安全發展核電,開發利用頁巖氣、煤層氣。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加強工業、交通、建筑等重點領域節能。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大力推進工業廢物和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把節能環保產業打造成新興的支柱產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科技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統計局、林業局、能源局等負責)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2015年度風電并網消納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2015年度風電并網消納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風電市場消納和有效利用工作。做好風電的市場消納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實“十二五”規劃任務,完成15%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的重要保障。2015年,華北、東北和西北(簡稱“三北”)地區投產的風電規模會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風電消納的形式將非常嚴峻。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高度重視風電有效利用工作,在深入分析本地區風電消納形勢的基礎上,大膽推動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優化本地電網調度運行,協調好風電與自備電廠、供熱機組之間的關系,明確不同電源之間的調度次序,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各派出機構在我局統一部署下建立健全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深入挖掘系統調峰潛力,確保風電等清潔能源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要結合資源條件、區域電網運行現狀對可再生能源并網運行提出考核性保障指標,切實構建起適應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并網的電力運行和調度體系。我局將依據各省(區、市)報送的風電并網運行指標對風電并網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二、認真做好風電建設前期工作。目前,風電項目核準權限已全部下放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前期工作是項目建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編制年度計劃的基本依據。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風電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管理,引導開發企業扎實開展測風、資源評價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落實項目建設選址、用地用海預審等項目核準條件,避免因風能資源評價不充分或土地、選址等建設條件不落實導致項目無法實施。要加強風電項目并網的銜接,明確風電項目接入電網的條件和要求,督促電網企業積極開展已列入年度核準計劃或國家重點規劃的跨省跨區風電基地項目的接入系統設計和建設工作,確保配套電網設施與風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避免因電力配套設施建設滯后導致的棄風限電。各風電開發企業要加強風能資源測評、地質勘查、微觀選址、設備選型和接入系統設計等工作,提高風電項目建設的首期工作質量。
中共中央 國務院:對風電等領域實行有針對性的準入政策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對新能源汽車、風電、光伏等領域實行有針對性的準入政策。意見全文:
創新是推動一個國家和民族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動整個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面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的重大機遇和挑戰,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趨勢變化和特點,面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任務和要求,必須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改善電力運行 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
2015年3月20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于20日發布了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一、統籌年度電力電量平衡,積極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一)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時,應采取措施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二)在編制年度發電計劃時,優先預留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機組發電空間;鼓勵清潔能源發電參與市場,對于已通過直接交易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的電量,可從發電計劃中扣除。對于同一地區同類清潔能源的不同生產主體,在預留空間上應公平公正。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按照本地區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和歷史均值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氣電根據供熱、調峰及平衡需要確定發電量。煤電機組進一步加大差別電量計劃力度,確保高效節能環保機組的利用小時數明顯高于其他煤電機組,并可在一定期限內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利用小時數。
能源局關于取消發電機組(含風電項目)并網安全性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5年1月27日,國家能源局下達通知,取消發電機組(含風電場、太陽能發電項目,下同)并網安全性評價,通知內容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不再組織開展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發電企業要加強發電機組并網運行安全技術管理,保證并網運行發電機組滿足《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GB/T28566)等相關標準,符合并網運行有關安全要求。
三、發電企業要按照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加強發電機組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系統的試驗和調試等工作,嚴把設備質量關,確保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安全穩定并網運行。
四、電力調度機構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加強發電機組并網運行安全調度管理,配合做好發電機組涉網設備、系統的試驗和調試等工作,共同確保發電機組并網運行安全。
國家能源局不再設定2015年水電、風電等發展目標
國家能源局在2015年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報告中并未設定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等具體發展目標。取而代之,以大力推進能源消費革命、能源供給革命、能源技術革命、能源體制機制創新、抓好國際合作等為主線,部署2015年重點能源工作。
甘肅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甘肅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到,對棄風棄光問題突出的地區要適當調減或停止下達該地區年度新增規模,并且防止未批先建,全文如下: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酒泉市、平涼市能源局:
為規范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新能源發電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有關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的精神,就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年度開發規模管理。
二、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全省年度指導規模和有關要求,結合各地資源稟賦、電網建設、就地消納能力等條件,按照規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分解、確定各市、州年度規模,市、州據此安排具體項目業主及裝機容量。對棄風、棄光限電問題突出的地區,適當調減或停止下達該地區年度新增規模。
湖北襄陽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風電開發管理的通知》
2015年5月19日,湖北襄陽市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風電開發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強風電開發前期管理、加強風電項目推進管理、加大對具有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指標任務企業的支持力度等,全文如下:
1、加強風電開發前期管理。由市發改委根據省能源主管部門總體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年度風電開發總量目標,根據項目儲備情況和成熟度,確定風電開發(測風)主體。任何地方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自行與企業簽訂風資源開發協議。凡未經過市發改委書面授權同意簽訂開發協議的風資源開發項目,市發改委不予受理上報事宜。項目的開發協議必須依法依規接受省人民政府對風電項目特許權的安排,省能源局統籌協調風能資源觀測及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權、處置權。有關企業不得擅自開展風資源觀測和轉讓風電開發權限,一經發現立刻取消開發權限并禁止在我市開展風電相關業務。
2、加強風電項目推進管理。已獲得測風許可的項目業主,要在 1年有效期內及時開展風資源觀測,并在有效期截止前兩個月內向我委書面報送放棄或繼續開發風電的承諾。已取得核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核準內容推進項目建設,并于2015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發改委報送項目建設計劃,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發改局。逾期未報送的,視為自動放棄風電項目開發建設。
廣東廣州市:核電、風電等2015-2017年重點支持改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和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如下: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4〕5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粵府辦〔2014〕51號),現就加快我市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推動企業開展新一輪技術改造,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加快我市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一是要繼續做大做強汽車產業,著力提升傳統汽車產業自主發展水平,加快推進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發展,力促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和產業化。二是要改造提升并壯大傳統裝備產業規模,將以工業機器人為典型代表的智能制造裝備、軌道交通裝備、海洋工程裝備等高端制造業努力打造成為我市新型支柱產業。到2017年,力爭先進裝備制造業產值超過1.1萬億元;建成國家重要的先進裝備制造基地,全省智能裝備制造業發展的先行區,華南地區工業機器人生產、應用、服務的核心區,工業機器人和智能裝備產業基地初具規模。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發布《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2015年全區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達到15%,到2020年達到20%。其中,2015年風電和光伏發電限電率分別控制在15%和6%以內。具體額度分配到發電企業和電網公司,完成情況將作為考核電網公司負責人的重要指標。
為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指導意見》鼓勵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開展供熱試點項目,電網公司對參與供熱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限電。同時,推行風電供熱市場化和交易改革機制,不同地區制定相應的利用風電供熱試點用電價格,如蒙西地區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采用蒙西地區居民用電價格,而蒙東地區赤峰市、通遼市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執行本地區大工業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湖北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準備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30日,湖北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準備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基本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及發展規劃,對各省市行政區域規定的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達到的比重。
納入配額考核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費非水電可再生能能源電力。
河北:大力發展特高壓輸變電、高端風力發電設備等高端裝備(全文)
2015年3月,河北省下發關于印發《促進河北省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如下:
積極推進保定能源裝備基地建設,支持保定天威、國電聯合動力、中航惠騰等優勢企業,大力發展特高壓輸變電設備、智能電網設備、高端風力發電設備等高端裝備,加快研制離岸型兆瓦級風力發電機組、葉片等關鍵核心配件,提升產業技術水平;支持保定天威特高壓變壓器制造能力提升、國電聯合動力風電系統控制與測試公共服務平臺、中航惠騰低風速型系列化大型風輪葉片產業化及生產線改造等項目建設。
加快推進秦皇島哈電AP1000核島主設備研制項目建設,重點發展百萬千瓦級核島主設備、核島補水器和熱交換器、核級泵、核級閥等高端裝備。支持宏潤重工大力發展壓力容器鍛件、主管道鍛件、主管道等,加快推進核電大型復雜管件關鍵制造工藝改造項目建設,2015年形成生產能力。
河北發改委下發關于加快推進“4621新能源綜合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
2015年2月6日,河北發改委下發關于加快推進“4621新能源綜合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設新能源示范城市
張家口市、承德市、邢臺市、北戴河新區,已列入國家第一批新能源示范城市,并批復了發展規劃。請三市一區發改部門按照《關于申報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產業園區的通知》和《關于加強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設信息統計和監測工作的通知》等要求,重點推進太陽能熱利用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分布式風電、生物質清潔燃料利用、地熱能利用、新能源動力交通等。